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92號
- 原告
- 新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明
前原告因請求返還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恆新光電開發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恆新光電開發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390元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9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90元),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