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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92號

返還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王獻楠

原告
新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明

前原告因請求返還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恆新光電開發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恆新光電開發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390元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9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90元),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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