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 上訴人
- 徐丁來
- 被上訴人
- 佳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佳霖
- 訴訟代理人
- 鄭雅淑
上列當事人與其餘視同上訴人即被告徐香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日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255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5日送達上訴人,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