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佳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謝佳霖、徐香、徐錦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佳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霖 訴訟代理人 鄭雅淑 被 告 徐香 訴訟代理人 林福田 被 告 徐錦堂 徐石豹 訴訟代理人 徐麗惠 被 告 徐水生 徐偉仁即徐水德之承受訴訟人 徐丁來 徐林秀美 兼上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徐建雄 被 告 徐建鵬 王清法 徐其正 徐愛義 徐愛青 徐愛平 徐忠明 徐忠和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複 代 理人 王文文 被 告 徐坤鴻 徐崑輝即徐振之繼承人 許徐金快 許毓仁 許毓真 謝淑珍 許博讓 許菀庭 許勻瑄 葉楊來好 葉杏珍 葉青郎 葉青郡 葉明珠 林美秀 林鉅富 林美枝 林美惠 林鉅雄 李伯娥 李英瑞 李英明 葉太宗 葉金昭 陳素嫺 葉士瑋 葉柏鋒 葉若婕 葉泰原 施炳輝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施美雲 被 告 施清健 施美鳳 施美雪 許陳恨 許憲呈 許憲文 許正融 許憲佳 鄭許藤 陳許雪花 徐劉玉女 徐崑輝 陳徐金桃 徐桂枝 徐崑檳 徐蔡金鳳 徐坤木 徐秋霞 徐秋珍 張徐秋芬 徐陳秀月 徐榮宏 徐鉦順 徐慧玉 王徐金月 楊連壽 楊頂牆 楊德為 徐金蜜 徐李月英 徐綵蕙 徐上傑 陳徐流 吳丕顯 吳翰榮 吳秀琴 吳明鴻 蔡彩鳳 徐麗淑 徐翊源 徐郁庭 徐惠娟 吳徐玉雪 徐玉修即徐振之繼承人 鄭淑貞 鄭淑美 鄭景隆 黄尤敏 王鄭痛 鄭翁幼琴 鄭崑峯 鄭淑鐘 鄭銘衛 鄭文生 鄭文考 陳冠妏即黃富傑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陳炎煌 被 告 林瑞成律師即施金竹之遺產管理人 張勝雄即張徐金燕之承受訴訟人 張文太即張徐金燕之承受訴訟人 張美姿即張徐金燕之承受訴訟人 張美芳即張徐金燕之承受訴訟人 許文進即許仁壽及許劉金蓮之承受訴訟人 許文財即許仁壽及許劉金蓮之承受訴訟人 許錦即許仁壽及許劉金蓮之承受訴訟人 許柃即許仁壽及許劉金蓮之承受訴訟人 許美金即許仁壽及許劉金蓮之承受訴訟人 黃秀鳳即黃武雄之承受訴訟人 黃秀珠即黃武雄之承受訴訟人 黃明華即黃武雄之承受訴訟人 黃秀杏即黃武雄之承受訴訟人 黃文賢即黃明章即黃武雄之承受訴訟人 陳明珠即陳勇男之承受訴訟人 陳明菁即陳勇男之承受訴訟人 陳沛緹即陳淑靜即陳勇男之承受訴訟人 陳明凱即陳勇男之承受訴訟人 徐林彩平即徐水德之承受訴訟人 徐宛庭即徐水德之承受訴訟人 陳水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徐玉修即徐清誥之繼承人」記載,應更正為「徐玉修即徐振之繼承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