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利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黃筱婷、高啟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啟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裕評、莊黃麗香間請求給付投資利潤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6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3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