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翁儷芹、松興砂石股份有限公司、陳秀鳳、長鎰砂石有限公司、陳政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原 告 翁儷芹 訴訟代理人 劉明璋律師 被 告 松興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鳳 被 告 長鎰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朝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