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芳瑞律師即李政瑩之遺產管理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禾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
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備之法定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3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前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憑(本院卷第237頁)。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查詢清單可參(本院卷第239至247頁),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