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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柯雅惠

上訴人
即被告
許芳瑞律師即李政瑩之遺產管理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禾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

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備之法定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3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前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憑(本院卷第237頁)。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查詢清單可參(本院卷第239至247頁),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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