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0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龍城工程有限公司、許文成、吳慧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施峰達 被 告 龍城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文成 被 告 吳慧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參佰柒拾參萬捌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龍城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龍城公司)邀同被告許文成、吳慧枝擔任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8年6月10日簽訂保證書,擔保被告龍城公司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與被告龍城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龍城公司自109年起向原告借款24,360,000元,其借款日、到期日、 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詳如附表所示,目前尚欠23,738,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詎被告龍城公司於110年5月26日因存款不足退票10張,共計6,583,649元未清償,迭經 催討無效,且經原告主張借款到期後,被告龍城公司已於110年6月11日遭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依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1項第2款,借款已視為到期,被告迄今仍未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支票存款-帳戶資料查詢、催告函、主張加速到期 催告函、龍城公司之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及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公告資料等件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25至107頁)。 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前揭原告主張之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478條、第739條、第740條、第273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主債務人即被告龍城公司並未依約清償上開借款,而被告許文成、吳慧枝為被告龍城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則被告許文成、吳慧枝自應就被告龍城公司之債務對原告負有連帶清償之義務。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 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 編號 借款日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約定利率(週年利率) 約定 清償日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付訖日 應計利息 違約金 1 109年10月23日 1,200,000元 2.25% 110年10月23日 1,092,000元 110年5月22日 自110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5%計算 自110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2 110年1月15日 1,341,000元 2.25% 110年7月13日 1,341,000元 110年6月2日 自110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5%計算 自110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3 110年1月15日 429,000元 2.25% 110年7月13日 429,000元 110年5月14日 自110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5%計算 自110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4 110年1月20日 1,173,000元 2.25% 110年7月18日 1,173,000元 110年5月19日 自110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5%計算 自110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5 110年1月26日 270,000元 2.25% 110年7月21日 270,000元 110年5月25日 自110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5%計算 自110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6 110年3月16日 564,000元 2.25% 110年9月11日 564,000元 110年5月15日 自110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5%計算 自110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7 110年3月18日 1,035,000元 2.25% 110年9月14日 1,035,000元 110年5月17日 自110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5%計算 自110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8 110年4月23日 564,000元 2.25% 110年10月19日 564,000元 110年5月22日 自110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5%計算 自110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9 110年5月12日 510,000元 2.25% 110年11月12日 431,400元 110年5月19日 自110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5%計算 自110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0 110年5月12日 222,000元 2.25% 111年1月12日 222,000元 110年5月11日 自110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5%計算 自110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1 109年10月23日 2,800,000元 2.25% 110年10月23日 2,548,000元 110年5月22日 自110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5%計算 自110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2 110年1月15日 3,129,000元 2.25% 110年7月13日 3,129,000元 110年6月2日 自110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5%計算 自110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3 110年1月15日 1,001,000元 2.25% 110年7月13日 1,001,000元 110年5月14日 自110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5%計算 自110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4 110年1月20日 2,737,000元 2.25% 110年7月18日 2,737,000元 110年5月19日 自110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5%計算 自110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5 110年1月26日 630,000元 2.25% 110年7月21日 630,000元 110年5月25日 自110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5%計算 自110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6 110年3月16日 1,316,000元 2.25% 110年9月11日 1,316,000元 110年5月15日 自110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5%計算 自110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7 110年3月18日 2,415,000元 2.25% 110年9月14日 2,415,000元 110年5月17日 自110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5%計算 自110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8 110年4月23日 1,316,000元 2.25% 110年10月19日 1,316,000元 110年5月22日 自110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5%計算 自110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9 110年5月12日 1,190,000元 2.25% 110年11月12日 1,006,600元 110年5月19日 自110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5%計算 自110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20 110年5月12日 518,000元 2.25% 111年1月12日 518,000元 110年5月11日 自110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5%計算 自110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合計 24,360,000元 23,73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