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7 日
- 當事人陳正浩、亞仕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林篤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18號 原 告 陳正浩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 被 告 亞仕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篤儀 訴訟代理人 黃明豐 林逸生 林念祖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育弘律師 被 告 陳開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