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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
    張玉萱張麗娟陳䊹伊
  • 法定代理人
    林篤儀

  • 被告
    亞仕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仕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篤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正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1,5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3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張麗娟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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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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