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4 日
- 當事人亞仕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林篤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仕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篤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正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1,5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3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張麗娟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