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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20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余玟慧

原告
林娉如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被告
田圓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娃秀
訴訟代理人
林招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參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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