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林娉如、田圓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林娃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20號 原 告 林娉如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被 告 田圓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娃秀 訴訟代理人 林招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參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