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39號
- 上訴人
- 吳逸人
- 上訴人
- 吳逸男
- 上訴人
- 吳逸君
- 上訴人
- 吳瑞娟
- 上訴人
- 吳瑞娓
- 被上訴人
- 嘉滿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益昆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涇
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282萬8338元(以系爭土
地公告現值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萬9356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