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39號

拆除地上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蔡雅惠

上訴人
吳逸人
上訴人
吳逸男
上訴人
吳逸君
上訴人
吳瑞娟
上訴人
吳瑞娓
被上訴人
嘉滿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益昆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涇

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282萬8338元(以系爭土

地公告現值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萬9356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