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64號
- 上訴人
- 金居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子照
- 被上訴人
- 林坤燦
- 被上訴人
- 洪世華
- 被上訴人
- 鴻運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應吉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6日通知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