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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
    田玉芬

  • 原告
    陳林宏李幸蓮李嘉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9號 原 告 陳林宏 李幸蓮 李嘉玲 前列陳林宏、李幸蓮、李嘉玲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高亦昀律師 被 告 吳丁財 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律師 蔡瑜真律師 被 告 台灣守護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仁昌 訴訟代理人 張堯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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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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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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