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陳仁欽、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羅智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仁欽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84,185,22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29,308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王參和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