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茂迪股份有限公司、曾永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原 告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永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妍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妍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均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0萬7,3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萬4,328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萬3,8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