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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林勳煜

原告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永輝
訴訟代理人
蔡東欽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複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複代理人
陳秀嬋律師
被告
妍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昌
訴訟代理人
王藝臻律師
被告
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孟恒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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