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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43號

給付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吳金芳

原告
鄭洪麗花
原告
鄭佳勇
訴訟代理人
吳文淑律師
原告
鄭雅苓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冠龍律師
被告
和昕開發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施昭佑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坤茂律師

黃楓茹律師

蘇小津律師

郭俊銘律師

曾邑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之民事抗告狀繕本業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合法送達被告,且本院前於113年2月1日再以公務電話通知被告是否提出答辯狀,然迄113年2月27日止,被告均未具狀表示意見或為任何答辯,此有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爰本於職權撤銷本院112年12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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