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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43號

給付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羅郁棣

上訴人
即被告
和昕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施昭佑 住○○市○○區○○里○○路000巷00 號0樓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佳勇、鄭洪麗花、鄭雅苓間請求給付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100,7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1,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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