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 原告
- 鄭洪麗花
- 原告
- 鄭佳勇
- 原告
- 鄭雅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方金寶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冠龍律師
- 被告
- 和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雅晨
- 訴訟代理人
- 蔡弘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進欽律師
- 被告
- 昌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川威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承洋
- 訴訟代理人
- 伍安泰律師
- 被告
- 施昭佑
- 訴訟代理人
- 朱坤茂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弘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進欽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楓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2年7月31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案情複雜,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