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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陳淑卿

  • 當事人
    鄭洪麗花鄭佳勇鄭雅雯和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昌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施昭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原 告 鄭洪麗花 鄭佳勇 鄭雅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冠龍律師 被 告 和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雅晨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 被 告 昌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川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洋 訴訟代理人 伍安泰律師 被 告 施昭佑 訴訟代理人 朱坤茂律師 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2年7月31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案情複雜,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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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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