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陳淑卿
- 當事人鄭洪麗花、鄭佳勇、鄭雅雯、和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昌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施昭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原 告 鄭洪麗花 鄭佳勇 鄭雅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冠龍律師 被 告 和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雅晨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 被 告 昌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川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洋 訴訟代理人 伍安泰律師 被 告 施昭佑 訴訟代理人 朱坤茂律師 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2年7月31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案情複雜,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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