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淑卿

原告
鄭洪麗花
原告
鄭佳勇
原告
鄭雅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冠龍律師
被告
和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雅晨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律師
被告
昌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川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洋
訴訟代理人
伍安泰律師
被告
施昭佑
訴訟代理人
朱坤茂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律師
複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2年7月31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案情複雜,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