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鄭洪麗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原 告 鄭洪麗花 鄭佳勇 鄭雅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冠龍律師 被 告 和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雅晨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 被 告 昌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川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洋 訴訟代理人 伍安泰律師 被 告 施昭佑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 朱坤茂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