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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淑卿

原告
鄭洪麗花
原告
鄭佳勇
原告
鄭雅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冠龍律師
被告
和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雅晨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律師
被告
昌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川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洋
訴訟代理人
伍安泰律師
被告
施昭佑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坤茂律師
複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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