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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陳淑卿

上訴人
和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雅晨
上訴人
昌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川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洋
上訴人
施昭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洪麗花等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8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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