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和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施雅晨、昌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林承洋、施昭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上 訴 人 和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雅晨 上 訴 人 昌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川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洋 上 訴 人 施昭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洪麗花等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8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