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陳谷鴻
- 法定代理人劉耀麟、陳勝楠、曾文生、胡南澤、謝瑞隆、謝銘文、張寶猜、洪曉玲、鄭文健、葉春典
- 上訴人貿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臺南市永康區公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銪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保精工業有限公司法人、勇健堂生技有限公司法人、搶眼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石三傑、蔡吉雄、莊雅棠、十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尚粘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0號 上 訴 人 貿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耀麟 被 上訴人 臺南市永康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勝楠 被 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被 上訴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南澤 被 上訴人 銪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瑞隆 被 上訴人 保精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銘文 被 上訴人 勇健堂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猜 被 上訴人 搶眼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曉玲 被 上訴人 石三傑 蔡吉雄 莊雅棠 十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文健 被 上訴人 尚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春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始與法定程式相符,如原審法院已定期間命補繳裁判費,上訴人仍未遵期補繳裁判費,即應以裁定駁回(參照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後因未依法定程式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9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 已於112年5月23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卻未遵期補繳裁判費等情,有上開民事裁定1份暨送達證書1份、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足堪認定。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 訴因未繳納裁判費而有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本院定期命其補繳裁判費後仍未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曾盈靜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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