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高瑩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高瑩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2月29日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其聲請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業經本院109年度 司催字第248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8月14日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因系爭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9年8月14日公告在本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2月17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末日為110年2月14日,該日為農曆春節例假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同年月17日為申報權利 期間之末日),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駱映庭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0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01 怡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00 35 3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