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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許育菱

聲請人
揚程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春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5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5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8月6日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0年2月8日屆滿(2月6日為假日順延至8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259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聯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洪愛雅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 揚程機械有限公司 109年6月30日          44,625元      AJ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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