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揚程機械有限公司、謝春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揚程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春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5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5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8月6日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0年2月8日屆滿(2月6日為假日順延至8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楊意萱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259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聯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洪愛雅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 揚程機械有限公司 109年6月30日 44,625元 A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