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百責企業有限公司、吳榮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百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杰 訴訟代理人 湯文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93號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3月14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蕭 雅 文附表:日期為民國,金額為新臺幣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志杰實業有限公司周楊靜美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興分行 百責企業有限公司 109年5月20日 3,150元 C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