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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林勳煜

  • 原告
    尤黛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尤黛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2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9月21日於本院網路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因無人主張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依法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 字第32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9年9月21日於本院網站公 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3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1 1000 2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1 1000 3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1 1000 4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1 1000 5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1 1000 6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1 1000 7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1 1000 8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1 1000 9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1 1000 10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86-NX-13394-2 1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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