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9號
- 聲請人
- 尚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素真
- 訴訟代理人
- 林傳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於民國109年6日5日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67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吳翠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分行 尚九企業有限公司 109年6月15日 21,633元 BQ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