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7號
- 聲請人
- 洪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8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89號公示催告,並於109年10月23日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0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5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 1 1,000 2.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 1 1,000 3.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 1 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