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許育菱
- 原告洪麗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洪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 第38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89號公示催告,並於109年10月23日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0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楊意萱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5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 1 1,000 2.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 1 1,000 3.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 1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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