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82號
- 聲請人
- 品果開發物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品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0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6月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05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9年11月1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0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18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永大福建設有限公司陳美蓉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 品果開發物業有限公司 109年10月7日 45,000元 C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