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99號
- 聲請人
- 寶擎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瑞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23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09年11月30日公告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5月31日屆滿(原應於同年月30日屆滿,因適逢該日為星期日,順延至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19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敦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金華分行 寶擎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109年2月10日 148,500元 A00000000 2 敦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金華分行 寶擎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109年4月10日 148,500元 A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