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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9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張家瑛

聲請人
寶擎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23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09年11月30日公告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5月31日屆滿(原應於同年月30日屆滿,因適逢該日為星期日,順延至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19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敦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金華分行 寶擎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109年2月10日 148,500元 A00000000  2 敦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金華分行 寶擎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109年4月10日 148,500元 A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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