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福吉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陳鍾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福吉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鍾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72號公示催告,並聲請本院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8日公 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公告於本院網站之公示催告公告列印資料1紙為證,核與本院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110年1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 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7月8日屆滿,期間內均無 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南瀛農產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97-NY-00000000 1 12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