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30號
- 聲請人
- 孫亞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義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旭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義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旭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4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41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9年10月3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0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 數 0001 義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旭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00-0 1 1000 0002 義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旭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00-0 1 1000 0003 義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旭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00-0 1 1000 0004 義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旭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00-0 1 1000 0005 義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旭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00-0 1 1000 0006 義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旭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96NE0000000-0 1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