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49號
- 聲請人
- 鄭黃秀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於民國109年10月31日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13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1 馬海格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佳里分行 109年10月31日 7,37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