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睿丞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張睿丞、張庭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睿丞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睿丞 代 理 人 張庭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25號裁定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10年1月18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7月17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黃怡惠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6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睿丞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107年4月11日 15,437元 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