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綺麗生技有限公司、劉韋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綺麗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韋均 訴訟代理人 謝依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 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 在案,並於民國110年2月25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0年 度司催字第17號卷宗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10年2月25日公告證明1份在卷可稽。本件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謝明達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1 薇薇安美顏美體會館 黃孟婷 玉山銀行鹽行分行 綺麗生技有限公司 110年2月15日 205,000元 D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