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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7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王參和

聲請人
國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訴訟代理人
賴奕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3月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10年3月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0年9月6日屆滿(因110年9月5日適逢星期日,爰順延至110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屹信企業有限公司 京城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國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2月5日 48,56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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