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謝孟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謝孟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並公 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康紀媛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74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南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102-ND-1620-8 1 1,000 2 南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102-ND-1621-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