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74號
- 聲 請 人
- 謝孟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
;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並公
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74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南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102-ND-1620-8 1 1,000 2 南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102-ND-1621-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