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卓展營造有限公司、侯淑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卓展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侯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4 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6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月27日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網路公告列印資料1份在卷 為證,並經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卓展營造有限公司侯淑芬 陽信商業銀行西華分行 鴻展電機有限公司 109年11月20日 399,110元 A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