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惠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陳冠華、朱秋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惠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華 代 理 人 朱秋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2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2月26日於本院網路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因無人主張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依法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 字第4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2月26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7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惠光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 2 惠光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 3 惠光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 4 惠光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