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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施介元
  • 法定代理人
    侯貿仁

  • 原告
    益聖鋼鐵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益聖鋼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貿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4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110年4月13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外網與司法公報,已滿6個月之申 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0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永育承企業有限公司 黃聰萍 玉山商業銀行鹽行分行 109年7月8日 3,263元 DA0000000 2 永金科技有限公司 翁育睿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康分行 109年12月8日 63,106元 AH0000000 3 祥昇機電工業有限公司黃琮閔 陽信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109年9月10日 2,543元 A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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