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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蘇正賢

聲請人
吳國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09號裁定聲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09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10年4月28日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31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泰新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林雋翔 凱基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110年4月10日 28,175元 B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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