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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田幸艷

  • 當事人
    范潤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范潤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告於本 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10年5月5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駱映庭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2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迦奇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蔡明輝 京城商業銀行仁德分行 110年3月31日 40,95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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