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4 日
- 當事人張景富即升隆企業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張景富即升隆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29號裁定聲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29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09年8月3日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林容淑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05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合富股份有限公司曾光海 第一商業銀行赤崁分行 升隆企業社 109年7月5日 38,893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