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全事聲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王淑惠
- 原告宋春花、陳義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事聲字第29號 抗 告 人 宋春花 陳義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永昌泰實業有限公司及謝發田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1月2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迄 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洪凌婷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全事…」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