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事聲字第29號
- 抗告人
- 宋春花
陳義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永昌泰實業有限公司及謝發田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1月2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全事聲字第29號
陳義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永昌泰實業有限公司及謝發田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1月2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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