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2號
- 原告
- 王雲麟
- 被告
- 福昇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秀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昇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中,請求被告給付舊制勞工退休金新臺幣(下同)147萬6000元、特休未休工資93萬2068元、加班費34萬0860元部分,合計274萬8928元,原應繳納裁判費2萬8225元,經扣除其暫免徵收之3分之2,此部分尚應繳納裁判費9408元【計算式:2萬8225元×(1-2/3)=9408元,元以下4捨5入】。原告訴之聲明中請求未投保勞保致未能領取老年給付之損失113萬4000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86元。是本件原告應預繳第一審裁判費(扣除暫免繳部分)合計為2萬1694元【計算式:9408元+1萬2286元=2萬16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