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洪碧雀
- 原告李弘仁、莊有智、蔡明志、陳碧玲、陳家昌、鄭百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0號 原 告 李弘仁 莊有智 蔡明志 陳碧玲 陳家昌 鄭百圻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代 理 人 江俊傑律師 被 告 璟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森源 訴訟代理人 魏妁瑩律師 施苡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20日下午4時,在本 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於民國111年8月30日前就下列事項具狀陳明意見:就被告抗辯:㈠原告就「107年8月至12月薪資債權本金及利息」強制執行,被告係依法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均係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正當權利,並未以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等之權利,自無須對原告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㈡被告擬聲請取回停止執行之擔保金時,曾寄發存證信函與原告,表明如其認為因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受有損害,可對擔保金主張行使權利,然渠等亦未為任何主張,故經本院於109年8月18日以109年度司 聲字第439號民事裁定,准予發還被告所提存之擔保金,足認原 告不認為自己因系爭執行事件受有任何損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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