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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5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田幸艷

上訴人
郁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雪麗
被上訴人
鄭天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1,21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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