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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
    李杭倫
  • 法定代理人
    盧子釗

  • 當事人
    王俊堯成大智研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57號 原 告 王俊堯 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律師 被 告 成大智研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子釗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大智研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調解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本 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等費用共計445,0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而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234元,是訴之 聲明第1項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616元(計算式:4,850元-32 34元=1,616元)。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616元【計算式:1,616元+3,000元=4,616元】,扣除前繳 調解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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