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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71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伍逸康

原告
曾順吉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雨錚 律師
被告
遠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昌
訴訟代理人
黃怡禎

辛宗信

謝凱傑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訴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為下列事項尚待釐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一、原告於星期六之休息日或國定假日,將被告之車輛交予訴外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服務廠(下稱順益安平廠)保養,及於下班後,與順益安平廠之從業人員聯絡被告車輛維修之相關事務,是否係出於被告之指示或要求?若非出於被告之指示或要求,則依被告所屬勞工使用車輛之狀況,於上班日是否需要使用全部之車輛?如於上班日將被告之車輛交予順益安平廠保養,或於上班時,再與順益安平廠之從業人員聯絡被告車輛維修之相關事務,是否將導致被告於上班日處理之業務,無法正常運作?

二、被告之工作場所於星期六、星期日及國定假日,是否均無人上班?如被告之工作場所於星期六、星期日及國定假日,均無人上班,是否亦無負責工作場所安全維護之保全人員?

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是否曾於星期六至被告處收取郵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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