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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7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洪碧雀

原告
張碩芬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簡涵茹律師
被告
宗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宗
訴訟代理人
黃薇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就被告民國111年10月5日答辯狀若有爭執,請於民國111年10月30日前提出書狀記載具體意見。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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